海关申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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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合申报模式. 1.整合货物申报模式.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整合现有进口货物“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及“两步申报”申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在“单一窗口”填制报关单,系统根据企业填制情况,提示企业可选择的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适合的通关模式进行货物申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系统提示企业需补充调整的申报2.优化“概要申报”. 2.取消企业勾选“三涉”.概要申报无需对“是否涉”“是否涉”“是否涉检”进行勾选.保留“监管件号”在涉及监管件要求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保留“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监管类别名称(13位)”“货物属性”“用途”等“商品信息”栏目,在货物涉及检验检疫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 3.调整概要申报项.企业概要3.强化涉企. 6.公布“两步申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减让义务加征关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而实施加征关措施的货物,以及进境特殊物品、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等暂无法实施“两步申报”的商品.负面清单通过“单一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企查看全部推荐您搜索海关申报政策-看看ima怎么说腾讯ima-AI工作台 基于知识库问答更精准去试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搜狗百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修改决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推荐您搜索海关报关新政策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四、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推荐您搜索报关申报有哪些要素及要求
官方热线:0 发布时间:2024-03-18报关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要素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人信息: 申报单位(进出口商或其代理)的名称、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等企业基本信息。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经营范围及资质明: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海关登记书等。 二、货物信息: 商品名称:明确、详细的商品描述,确保与海关商品目录中的名称相符。 HS编...推荐您搜索【通关监管】解读 |海关“两步申报”政策_知乎
什么是“两步申报?”“两步申报”是海关总署主动适应国际贸易特点和安全便利需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通关改革措施,旨在进一步推进通关便利化,持续...推荐您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_涉及国际贸易(货...
2024年3月13日-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推荐您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的单,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被海关接受的行为。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理备案。 第五条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方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的单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的单,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退回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数据的日期。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当依法交验下列相关随附的单,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一)合同; (二);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 第九条 符合海关规定的,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向海关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经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采用先概要申报、后完整申报(以下称“两步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概要申报,并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整申报。 “两步申报”应当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日期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概要申报数据的日期。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滞报金以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向海关完整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集中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管理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章。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签章。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理申报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向海关提交,按照授权范围理相关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申报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理申报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原产地、价格、监管方式、监管类别等实际情况的资料;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件、检验检疫书及相关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书面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申请。 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十六条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并且海关要求补充提交随附的单电子数据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关提交。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并且需要递交纸质随附的单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备齐纸质单并且签章,到接受申报的海关递交并且理相关海关手续。纸质单、电子数据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被海关直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十七条 海关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十八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以及随附的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接受申报的海关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交通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理收、加工贸易、保、检验检疫等海关手续以及其他经海关确认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品检验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报关单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交通运输工具明材料; (二)符合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明材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或者能够充分明需要修改、撤销报关单的明材料; (四)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合同、、装箱清单、提(运)单等单据,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以及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单据、书面资料; (五)符合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第二十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前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接受申报的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据;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经海关确认符合要求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并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告知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原因和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修改或者撤销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海关可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报关单: (一)未按照海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的; (二)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 (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已经决定口岸布控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需要变更、补相关随附的单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件等随附的单,海关对相应的信息进行验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有关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决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申报时,按照海关预裁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申报,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三十一条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有关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并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1999年12月1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法》同时废止。道至简·微信公众号2025-11-26推荐您搜索报关单申报规范 -来自2025年12月23日上午9:30 宁波海关海关政策直通车报关单分为表头、表体、集装箱项目和随附单项目等部分,合计有105个填制项。 现将这些项目分成9个模块,挑选部分重点内容讲解。 第一个模块是“基础识别信息”。包括申报地海关、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等核心项目。 预录入编号和海关编号均为系统返填项,无需手工录入, 以海关编码为例: 海关编号为18位,前4位是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5-8位是录入年份, 第9位是进出口标志(“1”进口或“0”出口),后9位是顺序编号。 海关编号是报关单的唯一标识。 第二个模块是“进出境与时间相关信息”。包括进出境关别、进出口日期、申报日期等。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代码。 出口日期为运输工具结出境手续的日期,申报时无需填报,由系统自动返填。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日期要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三个模块是“经营与收发货单位信息”。这是海关确认责任主体的关键项目, 包括境内收发货人、境外收发货人、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等。 其中,关于境内收发货人,有几个特殊情形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合同签订者和执行者不一致时,填报执行者;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投资设备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三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收发货人,填报实际经营单位或区域内经营企业。 第四个模块是“运输相关信息”。 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等,直接影响海关对货物运输轨迹的跟踪核实。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或英文名称;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等等。 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的需分单填报。 第五个模块是“贸易与征免相关信息”。 包括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许可号等,直接关系到海关征、统计和监管政策的适用。 监管方式又称贸易方式,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征免性质方面,持有《征免明》的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无明的按实际情况选择《征免性质代码表》中的对应项填报。 这里要特别强调出口管制相关的规范填报。 海关总署委托宁波海关开发了“甬智”出口管制AI审单智能体,通过人工智能识别出口货物中可能涉及管制物项未申报的相关内容,并且在单一窗口进行提示。 企业务必按照提示要求进行详细、准确申报,不得隐瞒或漏报相关信息,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会影响货物正常通关。 第六个模块是“货物地理信息”。 包括启运/运抵国(地区)、经停/指运港、贸易国别(地区)、启运港等。 启运港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相对都比较明确。 第七个模块是“价格与费用相关信息”。 包括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等,直接影响完价格的审定,是海关征的核心依据。 成交方式是必填项,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保费填报进口货物起卸前、出口货物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杂费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或扣除的费用,比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 第八个模块是“货物明细信息”。 包括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是报关单填制的重要内容。 商品名称需与合同、等单一致,且要规范准确,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管理要求。 数量及单位方面,加工贸易货物需与手册备案一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需与原产地书一致。法定数量及单位填报中,气体货物需折算成标准状况下的体积填报。 第九个模块是“其他关键项目”。 包括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随附单等。 备注为选填项,但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设备、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公式定价货物等情形必须填报,最多支持录入255位字符。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选择“1-是”或“0-否”, 这三项均需点击“其他事项确认”按钮后填报。 以上就是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介绍。 提问1:我们是一家报关代理公司,上个月,我们受上海一家机械装备配套企业委托,申报了一批欧盟产的碳钢螺栓,当时按一般货物规则填了品名、材质、型号这些信息,结果海关系统提示信息不全,转成人工审核了。这事儿让我们特别谨慎, 想请教一下:像这种涉及反倾销的进口螺栓,除了常规申报要素,哪些是必须填的核心信息?规格型号栏有没有特殊补充要求? 另外,是不是所有欧盟产的螺栓都要缴反倾销,有没有例外情况? 每次申报我们都怕漏填错填,耽误通关还可能被罚款。 海曙海关屠郑吾: 第一,我们要明确反倾销的产品范围。 比如碳钢紧固件主要对应7318.1200、7318.1400等8个号, 但其中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有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等, 这需要我们在规格型号栏中填报材质是不锈钢制、碳钢制等以外,还要填报准确杆径。 第二,反倾销商品的规格型号栏是有特殊的填报要求的。 反倾销国反倾销商品必须在原有申报要素后,按固定格式补充|lt;原厂商中文名称gt;lt;原厂商英文名称gt;lt;反倾销率gt;lt;是否符合价格承诺gt;等内容。 这里注意,原厂商一定要和商务部公告上的企业中英文名核对仔细了,最近我们就发现了好几个错误填报的案例,比如有从卡马克斯西班牙公司进口了一批螺栓,企业申报时一看公告上第一个公司就是卡马克斯,好!就它了,结果呢就不好了,公告上那个全称是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和它进口的并不是同一家,这直接导致率适用错误,但凡货值高一点就有机会收到海关的行政处罚; 另外率要填小数,比如26%要填0.26;还有“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呢1表示是,0表示否。 第三,随附单的填报。反倾销商品需提交原产地书,涉及反倾销国或地区的还要提供原厂商。如果是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购买进口的,商业里一定要注明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编号。对于反倾销商品, 这些原产地据文件非常重要,要是没法确认原产地的话,海关将按最高反倾销征收,像碳钢紧固件最高能到26%,企业进口前一定要做好单准备工作。 最后,您提到的欧盟产碳钢紧固件对应反倾销公告是商务部的2022年17号公告,下次进口前时可以再仔细翻阅一下。 提问:我司是国内的一家贸易企业。因业务需要,我司计划从国外进口一批新鲜椰子。 想咨询国内对相关产品的要求是什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北仑海关王道云: 咨询的进口鲜椰子属于进口新鲜水果,海关会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进口新鲜水果时,需关注3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准入:我国对进口新鲜水果实施检疫准入制度,进口的鲜椰子要在准入名单内。 2.果园、包装厂的注册:海关总署对境外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已实施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产地、水果品种以及境外企业类别,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为准。 进口鲜椰子来源的果园、包装厂要在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内。那么申报时,特别要注意,将已获得注册的境外水果果园以及包装厂代码,填入企业资质栏303代码内。 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19号公告。12月15日起,对进境农产品实施注册管理。 对于公告涉及的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号需填入产品资质栏302代码内。 近期申报时需注意。 提问:我们是综保区内的一家仓储企业,有客户企业用自己的名义向外商订购了一批塑料粒子,打算先进到综保区放在我们仓库,过段时间再完进入国内销售。 那么在填制一线进境报关单时,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应该如何填报? 保区海关邓启得: 针对您提出的综保区内仓储企业代理客户存放进口塑料粒子,填制一线进境报关单时“境内收货人”与“消费使用单位”如何填报的问题,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规定。 “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结合您所述情形,此次进口塑料粒子的贸易合同由客户企业对外签订并执行,因此报关单“境内收货人”一栏应填写客户企业的名称及对应编码。 “消费使用单位”需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名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则要填报区域内的经营企业,通常为货物的加工单位或仓储单位。就您企业的情况而言,塑料粒子一线进境后存放于贵仓储企业仓库,因此报关单“消费使用单位”一栏应填报仓储企业的名称。 因此,该票进口塑料粒子一线进境报关单填制时,“境内收货人”填写客户企业,“消费使用单位”填写贵仓储企业。 提问:我们是做服装贸易的,最近计划从国外进口一批潮牌卫衣。因为要用这个品牌的商标,已经跟外方签了授权协议,得付一笔商标特许权使用费。现在填报关单的时候有点犯愁:这笔费用要是和衣服货款一起付,该填在“总价”栏还是“杂费”栏?要是下次进口,使用费改成按季度分期付,每次付款后还用单独向海关申报吗?还有,报关单里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项,是不是只要进口带品牌的衣服就必须勾“是”?听说同行因为漏报这种费用被追补款还罚了款,我们想请老师详细说说正确的申报方式和注意事项。 海曙海关屠郑吾: 进口国际品牌服装确实常遇到这类问题,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主要在《海关审价法》和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 针对您关心的支付方式,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费用和货款一并支付。这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不用填在“总价”栏,要单独填到“杂费”栏,海关系统会与货物相同的率和汇率进行计; 第二种,费用分期支付。如果进口时没付这笔钱,申报的时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项必须勾“是”。后续每次付款后30天内,要向海关申报纳手续,报关单“监管方式”填“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代码9500;“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用原来服装的申报信息;“法定数量”填0.1,“总价”填本次付的费用金额,“毛重”“净重”都填1。 这里说四个关键注意点,请大家重视: 1.准确判断费用要不要征。只有和进口服装直接相关,而且不付这笔钱就买不了货物或者不能按约定价格成交的商标使用费,才需要申报并计入完价格。如果是进口后额外加贴商标再销售,费用和进口服装没关系,就不用计入。企业要把授权协议、付款凭这些资料留好,以备海关核查。 2.“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项不能乱勾。只要进口服装使用了商标,而且这笔费用是使用商标的必要支出,不管是不是包含在货款里,都得勾“是”。只有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货物等能免填,要是误勾“否”,会影响后续申报手续。 3.请严格遵守纳申报时限。分期支付的费用,超过付款后30天没申报的,海关会从逾期那天起,按应征款的万分之五按日收滞纳金,逾期越久企业损失越大。 4.主动披露能减轻风险。如果放行后企业自查发现漏报错报,主动向海关报告,符合条件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提问:我们公司有一批进口货物转关运输到宁波以后向宁波海关申报,请问报关单上的申报地海关、进出境关别该如何申报,是不是可以申报为同一个海关? 宁波海关所属机场海关杨晨解答提问 机场海关杨晨:转关运输报关单上申报地海关和入境口岸有不同的含义,申报地海关应当按实际申报情况填报,比如是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的应当申报关区代码为3109,关区简称甬机场关,如果是向宁波保区海关申报,应当申报关区代码为3105,关区简称甬保区。 进出境关别是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比如首都机场海关0101,简称京机场关。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转关运输进口的场景下,申报地海关和进出境关别还是有所区别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正确申报。 提问:您好!我们是宁波一家外贸综合企业,经常代理多家工厂进出口。在填制报关单时,我们对“境内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或“生产销售单位”(出口)这两个栏目特别容易搞混。有时候客户让我们都填成实际卖货的工厂,有时候又让填我们代理公司。到底哪个对?如果填错了会有什么影响? 梅山海关张庆云:“境内收发货人”填报的是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消费使用单位填报的是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或生产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免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店。 核心区别:“收发货人”是法律上的报关责任主体,对申报行为负责;“消费/生产单位”是货物权属上的实际主体,享有相关权利。 填报错误的影响:如果将两者填反或混淆,首先会导致海关统计失真,无法准确反映实际贸易流向。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出口退的顺利理(因为退主体与申报主体不一致),在进口时也可能影响信贷、特许权使用费等后续监管。一旦涉及稽查,责任界定会变得混乱。 提问:我司是宁波本地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因业务拓展需要,我司计划从国外进口冷冻肉类。因首次接触此类业务,想要咨询:国内进口冷冻肉类的流程是什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北仑海关王道云: 进口肉类,包括冰鲜肉类、冷冻肉类、腌制肉类、熏制肉类、熟制肉类制品、肉类罐头等。你们公司咨询的进口冷冻肉类属于进口肉类的范畴,海关会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你们公司在进口冷冻肉类时,需关注4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准入:中国对包括冷冻肉类在内的进口肉类实施准入管理,你们公司进口的冷冻肉类产品需在准入名单内。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你们公司进口冷冻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在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内。报关单信息填报时,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要填入产品资质栏519代码内。 3.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报关单信息填报时,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备案号需填入企业资质栏508及509代码内。 4.检疫审批和申报: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你们公司在进口冷冻肉类(熟肉制品除外)时,需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签署合同开展进口贸易。报关单信息填报时,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编号需填入产品资质栏325代码内。 你们公司进口冷冻肉类时,需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中国海关申报,报关时除申报以上代码外,还需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兽医卫生书正本扫描件(已实现书无纸化的除外)、检测报告(总署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有规定时)、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或产品清单、、原产地等。 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检验检疫货物规格栏内容要与官方兽医卫生书一致,用途需申报为食用不要报错,申报时注意企业资质是否正常。 提问:我们是国内一般区域的企业,11月初的时候,我们从宁波北仑口岸进口了一批红酒,存放在宁波保区的仓库内。目前打算元旦前后申报出区进口完,随后在国内市场销售。请问我们将来申报出仓完的时候,在进口日期、运输方式、成交方式等表头内容的填制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保区海关邓启得:针对您提出的“国内一般区域企业从宁波北仑口岸进口红酒存入宁波保区仓库,后续申报出区完时,报关单表头进口日期、运输方式、成交方式等内容填制注意事项”的问题,结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线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特殊性,我做一个解答: 一是进口日期。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您企业的红酒11月初进境存入保区,后续二线进口属于“无实际进出境”的情形,因此进口日期应填报将来向保区海关申报二线出区时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二是成交方式。成交方式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代码1),出口填报“FOB”(代码3)。您企业的红酒二线出区属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业务,“成交方式”栏应直接填报CIF。 三是运输方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境内非保区运入保区的货物,填报“非保区”(代码0);保区运往境内非保区的货物,填报“保区”(代码7)。由于您的红酒存放于宁波保区仓库,二线出区属于“保区运往境内非保区”的情形,因此运输方式应填报“保区”。申报前请仔细核对相关填报要求,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保障通关顺畅。 提问:我们是宁波一家电器出口企业。每次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我们的报关员和工厂技术员都会争论。技术员希望把产品说明书上的完整型号、所有参数都填上,而报关员觉得填太多太复杂。海关对这个栏目的填报具体有什么硬性要求?填得太简单会被退单吗? 梅山海关张庆云: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的有效性。“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必须清晰、准确、充分。根据规范,填报要求可以概括为“名称具体、要素齐全”。 1.商品名称:应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不能使用“配件”“一批”等笼统、模糊的名称。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等相关单相符。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例如,不能只报“泵”,而应根据实际报“离心泵”“齿轮泵”等。如果涉及品牌,品牌应作为商品名称的组成部分。 2.规格型号:此栏应足以满足商品归类、价格审核及监管的要求。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品牌、型号、成分含量、规格尺寸、功能用途、技术参数、货号等。 如果申报过于笼统,海关无法仅凭此确定准确的商品编码,这反而会耽误通关时间。更严重的是,如果因申报不详细导致归类错误,可能引发款差异乃至行政处罚。 提问:我司有一小批零配件因生产需要急需进口,考虑让公司员工随身携带搭乘航班入境后,作为货物向海关进行申报,因为不是传统海空货运或者快递形式,没有运输提单或者快递单号,在申报时该如何申报运输方式? 机场海关杨晨:随着全球化发展进程加快,境内外产业链、供应链联动愈发紧密,企业跨境生产协作频次显著提升,不少企业在面临紧急生产任务、亟须补充零配件时,会选择让员工随身携带零配件入境的通关模式,相较于海空运或者时效相对较快的快递运输,其优势在于无需经历集货、订舱、港口装卸、配送等环节,能够快速响应企业紧急生产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小批量但时效要求极高的应用场景,比如企业紧急生产补件、贸易样品交付、不适合常规物流的特殊物品等等。这也是我们日常工作中会经常遇到的一类企业咨询的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应当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其中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应规范填报为“旅客携带”(代码L)。 提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计划在明年1月份进口一台价值一百多万的机器设备。因为是第一次进口,对这种设备的情况不太了解,再加上价格昂贵,所以对应该归入哪个号、按什么率缴心里完全没底,前段时间就向海关申请了归类预裁定。最近预裁定结果出来了,我们想问的是,等下个月机器实际进口时,我们只需要按照海关归类预裁定给出的商品编码申报就行了吗?要怎么体现出这项商品做过归类预裁定呢? 保区海关邓启得:针对您提出的“首次进口高价机器设备,已取得归类预裁定结果,实际进口时是否按预裁定商品编码申报、如何体现已做归类预裁定”的问题,结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及预裁定制度相关规定,我做一个答复。 关于申报商品编码的要求。归类预裁定制度是海关为促进贸易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履行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承诺的重要便利化措施。当企业进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完全一致的货物时,应当严格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确定的“商品编码”进行申报。因此,您企业申报进口这批机器时,按照海关归类预裁定给出的商品编码申报就可以了。 关于预裁定的申报体现方式。《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举个例子:若您企业取得的《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3100-2025-0001,那么在填制报关单时,在“备注”栏准确填报“预裁定R-2-3100-2025-0001”就可以了。 最后,特别提醒广大企业注意。如果《预裁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海关规章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并影响其效力的,该预裁定决定将自动失效。在实际进口前,请再次核对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性。如果遇到相关规定调整,建议及时向海关咨询确认,避免因申报不规范影响通关效率。 提问:申报出口一批二手某品牌2.0L小轿车,“商品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该如何申报, VIN是否完整填写,一次申报多辆是否都要填写? 海曙海关屠郑吾:首先,商品名称填报有强制规范。根据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及《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二手车出口商品名称必须统一按“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格式填,比如“旧比亚迪牌2.0L小轿车”,这个格式是硬性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其次,VIN码申报有明确规定。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填报完整17位,一票报关单申报几辆二手车,就必须如实填报这几辆的VIN码。如果规格型号栏填不下,直接填到备注栏里就行,确保每辆车的VIN码都能清晰申报。 另外,许可的申领和使用也得注意。二手车出口许可是“一批一”,企业在许可申请表上同一编码下最多能申领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要和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如果一次报关数量比申请量少,就需要重新申领许可,不能沿用原来的。 这里特别提醒一下,上个月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二手车出口要求会更高。建议相关企业认真研读这份文件,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明年业务合规开展。 提问:我们从欧洲进口了一批机械设备缴了近20万元关和增值,现因质量问题需退运,监管方式代码、退运原因、部分退运的数量该怎么填? 综合处李顾杰: 第一点,退运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请填报“退运货物”,代码4561,有企业会错填成“修理物品”,代码1300,这是一个常见的错误。 第二点,退运原因方面,请务必填报准确、规范。要注明“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备注栏也可以补充具体情况,比如“经某某机构检测,货物核心参数不满足合同的某一项标准”,不能用“质量不好”这种模糊表述。同时,您也可以在随附单据栏上传退运协议等佐材料,如果有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也请一并上传。 第三点,部分退运的,请如实填报实际退运数量。 提问: 我司计划从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家进口车厘子,请问车厘子在进口时,其产品资质有什么申报要求? 机场海关杨晨: 为进一步强化进境农产品溯源管理,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明确了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相关要求。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如果企业确认进口商品属于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境外企业也在检疫注册登记名单内的话,应当规范申报产品资质。进口商申报目录内的农产品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书栏(许可类别代码302)规范填写境外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同一报关单涉及多个商品项的,应逐项填写对应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 提问:我们公司计划进口一批再生金属原料,有几个问题需要向您确认。第一,23号公告提到“不同种类”具体是如何划分的?如果我们同一批货物中既有紫铜废线缆,又有黄铜废件,应该如何安排装箱和申报?第二,规格型号栏应如何填报?第三,如再生金属进口时价格未确定,合同约定结算价,报关单应如何填报? 北仑海关王道云: 首先,关于种类划分与申报要求,“不同种类”确指公告中明确列出的“再生铜原料”“再生铜合金原料”“再生纯铝原料”“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这五大类别。您提到的紫铜废线缆(若符合附表1中“再生铜原料”的化学成分、金属回收率及夹杂物含量等要求)与黄铜废件(若符合附表2中“再生铜合金原料”的要求)属于不同种类。根据公告第一条,这两类原料不允许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也不允许进行混装。如货物为同种类下不同类别的情况(例如同属再生铜原料种类中的铜线与铜料),散装状态是禁止混装的,若需同批运输,应各自具有独立包装(如吨袋、托盘缠膜等),并在集装箱内分类放置。 第二,关于规格型号栏的填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如实填报所申报再生金属的用途、材质、状态、来源及金属含量; 第三,如再生金属进口时价格未确定,应依据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价格确定的公告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在报关单表头价格说明栏内“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选择“是”,并理款担保,等到结算价格确定后,再向海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关单,并理款多退少补手续。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 提问:酒类商品在填报报关单时,需要填写第一计量单位升和第二计量单位千克的具体数量,酒的重量和容量之间应该怎么换算? 保区海关邓启得:进口酒类贸易企业普遍关注的“从量消费计征中容量与重量换算”及对应报关单填制问题,在这里我结合《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收政策作一个解答。 首先,进口酒类从量消费换算不能按1:1简单折算。正如网友所提及的,白兰地等酒类从量消费以重量为计征单位,而酒类商品常规计量方式为容量(毫升、升),不同的酒类因成分、密度差异,容量与重量的换算比例不同,不能将“1升”等同于“1千克”随意的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酒类等应商品的从量消费计征基础、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方便企业操作,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的附件2中,进一步细化了不同则号列下酒类的进口消费率、换算公式等,为申报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具体说明:对于则号列为的白兰地,其消费采用从价与从量复合计方式,其中从价率20%、从量率每千克1元,对应的容量重量换算公式为“1升=0.912千克”;啤酒的换算标准不同,换算公式为“1升=0.988千克”,其他酒类如威士忌等,也需按公告附件列明的标准进行换算。 最后,向广大进口酒类企业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提前核对标准,在申报前务必查阅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附件2,精准匹配进口酒类的则号列、换算公式及率,避免因标准适用错误影响通关;二是规范填报数据,严格按照换算结果填报报关单计量单位栏目,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商品、收政策要求相一致。如果遇到具体商品换算或报关单填制疑问,可以通过“海关政务平台”、现场咨询等渠道提前沟通确认,海关将持续提供政策指导。 提问:听说2025年新规对出口提前申报的时间限制放宽了能不能详细说一下现在具体能提前多少天申报我们要满足什么条件 梅山海关张庆云: 是的,这正是本次新规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推出的一项具体利好措施!根据《申报管理规定》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时间窗口从原来的“运抵海关监管区前3日”,大幅延长至“运抵前7日”。 具体操作要点是: 1.前提条件:您必须已经取得预配舱单数据,并且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核心申报要素能够提前确认无误。 2.时间计算: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您可以在预计货物运抵出口监管场站、码头等的7天之内,就提前理申报手续。这给了企业更充裕的时间来准备报关数据、审核单,可以更从容地匹配物流计划,避免因为时间仓促导致申报错误。 3.意义:这7天的窗口期,相当于为出口通关流程设置了一个“提前量”,能有效缓解赶船期的压力,是实现“货到即放”甚至“边运抵边装船”的重要基础。请广大出口企业用好这项便利政策。提问:关于暂时进境业务,报关单贸易方式该选哪个代码?征免和征免性质这两栏怎么填?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要填什么?展览品复出境有没有时间限制? 海曙海关屠郑吾:暂时进境货物的申报细节比较多,暂进监管依据主要有《关法》第三十七条,《进出口货物征管理法》第三章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法》和海关总署2018年第12号公告等。 第一个问题,贸易方式的选择。纯展示用的,填“展览品”,代码2700;要是既展示又临时使用,或者有其他用途,就填“暂时进出境货物”,代码2600,这两个代码不能混。 第二个问题,征免相关填报。“征免性质”一般填“299其他法定”,只有需要征的时候才填“101一般征”。“征免”栏看是否需要担保,不用担保填“3全免”,需要担保的话,填“6保金”或“7保函”都可以。 第三个问题,备注栏填报有固定格式,格式是“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复运出境日期/审核确认书编号”,如:暂进六,前复运出境,审核确认书编号用lt;gt;括起来,具体请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填就行。 第四个问题,复出境的规定。复出境期限是进境之日起6个月。如果展会时间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最多能延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另外,是可以异地复出境的,直接在复出境地海关理手续就行。但一定要注意别逾期。 提问: 马来西亚属于RCEP的成员,进口聚丙烯粒子可以享受到优惠关率,我司是首次进口,如何申报才能享惠。 北仑海关王道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法(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有关规定,你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聚丙烯粒子,满足一定条件,并且规范申报报关单可以享受RCEP协定率优惠。 你公司应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和2024年第11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提交要求的公告》,申明适用RCEP协定率,并按要求提交原产地明和其他单。具体申报流程和细节我给你介绍一下: 你公司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申报。 因为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明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在报关单申报之前,企业应首先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申报原产地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其中原产地明编号,填报原产地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小金额免于提交原产地明的货物,该栏填写“XJE00000”。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2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从下拉菜单中选择马来西亚。 原产地明类型,选择原产地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免提交原产地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小金额货物)该栏默认为空。 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如使用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填报该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 项目编号,填报原产地明商品的项目编号;原产地明未列明项目编号的,从1开始按顺序申报。 签发国、签日期、HS编码、数量、计量单位按照原产地明上的明细填报。 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如实申报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明文件持有情况。 这一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将原产地明和直接运输事项转化为电子数据,在这个“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申报完毕之后,再进行第二步,填报报关单表体中“协定享惠”栏: 1.点击“协定享惠”按钮,在弹出的“优惠贸易协定享惠”对话框中,填写“原产地明编号”。这里需要注意,一份报关单仅可以使用一份原产地明。 2.敲击回车键,系统自动检索该份原产地明的电子数据。系统自动反填“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明类型”等相关信息。 3.填写“原产地明商品项号”,并点击“确定享惠”按钮即可。 4.申报多项商品时,点击新增按钮录入新商品项信息,系统将自动复制填入第一项商品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明类型”等信息。 申报完毕待海关审结之后,即可按照RCEP协定率享惠,目前,RCEP项下马来西亚进口的聚丙烯粒子(HS编码)关率为0。 提问: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特殊关系影响价格,进口这种货物时,应该如何填报? 保区海关邓启得: 《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四项“特殊关系确认”规定了“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等判定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看,贵公司作为境外大型企业在华子公司,从母公司进口属于“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第三项情形)的情形,从兄弟子公司进口属于“买卖双方均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控制”(第四项情形)的情形,因此,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栏必须填报“是”。 “价格影响确认”则要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能明其成交价格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第四十五项“价格影响确认”描述的情形,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价格影响确认”栏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确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价格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最后,向相关关联企业提出两点申报建议:一是精准判定关系属性,提前梳理与交易方的控制关系、股权关联等情况,对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的情形准确判定是否属于特殊关系,避免因关系判定错误导致填报失误;二是规范留存举资料,针对“价格影响确认”的填报,提前准备成交价格合理性的相关明材料(如同期无关联交易价格、海关认可的完价格测算依据等),以备海关后续核查。 宁波海关综合业务处李顾杰:感谢各位的提问,以及各位专家的详细解答。最后,我再强调几个高频易错点和注意事项: 一是填报时必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合同、、提单等随附单一致,不得虚假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代码类项目需严格按海关规定的代码表填报,不得自行编造,可通过下拉菜单选择或按代码录入,系统会自动生成对应名称; 三是必填项不得遗漏,选填项需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无相关信息的按规定填报“NO”或空置,不得随意填报“无”或留空; 四是加工贸易、减免等特殊贸易方式的货物,需确保报关单填报内容与《加工贸易手册》《征免明》等备案文件一致; 五是涉及转关运输、跨境电商、公式定价、预裁定等特殊业务的,需按对应专项规定填报备注及相关项目; 六是报关单填制完成后,需仔细核对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如毛重应大于等于净重、成交价格与运费、保费、杂费的计算应符合成交方式要求等,避免因逻辑错误导致退单。 今天的“海关政策直通车”报关单填制规范政策专题宣讲直播活动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参与和互动!如果大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具体问题,也可通过海关官方渠道咨询。下次再见!王秀资产配置工作室·微信公众号2025-12-24推荐您搜索相关搜索海关报关申报要素是什么海关申报价格过低重新申报海关申报网站海关政审最新政策海关申报小程序海关申报去哪里申报海关报关员报考条件海关政策最新规定海关申报什么意思中国海关出入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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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3C配件供应商虚假HS编码申报,触发海关“连带责任”机制,致12家共用同物流通道的关联卖家商品被冻结。受影响卖家合规经营却被牵连,面临诸多风险。美国海关数据显示申报材料不完整扣留货物比例大增,且有“全链路追责”机制。卖家要防范借号闯关、价格偏离、材质标注、知识产权四类高危场景。为避免海关连带,要严选供应商、强化申报管理、构建风控机制。可关注小牛站外公众号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