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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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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00:00:00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10日起5年。2018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发起期间复审调查。2019年3月6日,商务部收到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提交的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9年5月10日开始,应于2020年5月9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474 65198194
传真:0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5月9日
(来源:商务部)
文章来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93636
原标题: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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