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仍在持续,而疫情对于外贸出口的影响早已显现——国外买家以疫情为理由拒收中国的产品,出口运输受阻……此外,1月30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个决定无疑将对我国外贸雪上加霜。
出口商可采取七招应对
疫情背景下,各国采取措施对出口贸易已经产生了影响,广大出口商应当积极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在与国外买方交涉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一)建议出口企业梳理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和确认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配合程度,根据已签订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安排生产计划,排查相关贸易合同是否还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二)出口企业可多种渠道不断更新了解相关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进口限制法令,停止向已经出台货物进口限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发送货物;
(三)若由于原材料供应匮乏、生产能力不足、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或由于受到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限制进口的法令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贸易合同的,出口企业应将疫情造成其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并附上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不可抗力证明、春节延长假期通知等证明文件;
(四)若因疫情与买方发生合同执行纠纷,出口企业可梳理贸易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目的落空的条款,结合贸易合同约定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在买方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时,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权利。

(五)若买方主张解除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应要求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
1.买方所在国官方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出口货物的法令或文件;
2.买方销售对象或者买方所在国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或已有拒绝购买来源于中国货物的倾向,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
3.若买方主张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存在疫情病毒,且可能导致买方及买方的客户受感染,应要求买方提供权威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
(六)与买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有利于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和共同实现商业利益的合作方案。
(七)对于尚未正式签署贸易合同的采购意向,出口企业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给贸易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并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作出有针对性的约定。
来源:华交会
文章来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15490
原标题:中国疫情被定为最高等级“PHEIC”!出口企业可七招应对不利影响-跨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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