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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1039)的个体户定税问题

易税通
擅长:出口退税,美国、香港业务
2022-10-31 12:18:41
关于市场采购1039的这个政策,我们跨境行业的客户们都非常关心。对于500万人民币的市场采购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解决其产品出口,通过市场采购的方式进行海关申报,最后外汇汇回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账户的结汇为人民币,对于其收入进行核定征收较低的所得税。

首先要表明的是,市场采购1039政策着实能为我们跨境卖家解决一部分收入的核定征收和个卡收款阳光化的问题,海关及税务出台的政策其实都是引导我们卖家合规,对于市场采购的个体工商户(比如,广州花都商贸城,深圳华南城,义乌小商口市场,温州服装城,佛山商贸城等等全国和各地)都有各地的地方政策。

即便如此,为什么我们易税通一直没有大力推广1039这个方案?

市场采购贸易(1039)的个体户定税问题

关于跨境电商财税合规的问题,下面先分享两个小故事:

故事一:政策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政策三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政策四

新《个税法》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原标题:市场采购贸易(1039)的个体户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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